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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

11月8日,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《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》的通知,并发布《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(含改扩建)项目清单(2023年版)》。

《意见》提出,合理把握重点领域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,主要包括公路、铁路、民航基础设施和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,物流枢纽、物流园区项目,城镇供水、供气、供热、停车场等市政项目,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,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项目,体育、旅游公共服务等社会项目,智慧城市、智慧交通、智慧农业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,城市更新、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。

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项目,在环保领域,包括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。

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%的项目,在水利领域,包括具有发电功能的小型水利项目;在新型基础设施领域,包括智慧城市、智慧交通、智慧农业、智慧能源项目。

积极创造条件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在能源领域,包括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、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、石油、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;在水利领域,包括具有发电功能的大中型水利项目。

文章摘自(北极星电力网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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